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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适用房-太原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

太原经济适用房-太原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1月13日由市人民政府以东府〔2012〕1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申请条件及程序,销售、产权管理、回购及退出,监督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太原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太原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太原经济适用房价格是什么含义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标准如下:

1、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39600元(月均3300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月均5000元)”;

2、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2万元”放宽到“低于15万元”,将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43560元(月均3630元)”放宽到“低于7.2万元(月均6000元)”;

3、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3.2万元”放宽到“低于18万元”。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太原市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制度:

保本微利

据了解,经适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水平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经适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

税金是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则按照不超过规定项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确定过程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在经适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定价申请后,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

有关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分割单套住房,还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严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实行明标价,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经适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依法处理。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介绍:

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售价在3000-3100元,按照目前70平米计算,价格为21万,如果按照建筑的地理位置来看,价格相比周边商品房,并没有多少价格优势,相信还是有很多人放弃名额,因为不说其地理位置偏远,生活不便,价格也没有体现经济的原则,市区内一套二手老楼房60平米左右售价也就在25万上下,但是出行极为方便,配套也齐全。

太原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据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需按照下列6个程序进行:  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太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购买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计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房产管理局。  审核。区房产管理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产管理局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或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等情况。  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局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登记。  轮候。按照“困难优先”原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综合评分后,按其得分高低顺序依次排队轮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太原保障性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经济适用房首付需要几成呢?

1、经济适用住宅是中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习惯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品种,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宅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宅。

2、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别的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报价、采购目标、面积和开发建造单位的赢利进行约束。现在经济适用房的类型首要包含平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3、经济适用房首付款各地不一样,通常在5%--30%之间。北京市规则,拆迁户采购经济适用房一次性付款。

4、经济适用住宅开发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履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份额不得超越10%。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目前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 赡养 人、 扶养 人或者 抚养 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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